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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驾驶证审验新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红旗飘飘    时间: 2017-12-2 22:34
标题: 驾驶证审验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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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审验新规定

很多朋友问到驶证的审验问题,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驾驶证审验新规定。

在驾驶证审验方面,新的交通法规作出了不小的改变。比如为了鼓励驾驶人守法驾驶,规定没有记分的可以免于审验;同时也规定连续3年不审验的,注销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逐级降低其驾驶资格,最终只保留其小型汽车驾驶资格,加强对驾驶人的管理;还有,驾驶人因工作或学习等原因不能及时回去的,可以在异地参加审验等。


看来改变还不小,那我们现在请警官把驾驶证审验的事项做个详细的介绍?

公安部139号令规定,下列几种情况驾驶人应参加审验:
1、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2、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3、持有A、B类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如果有驾驶人因工作或学习等原因不能及时回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审验的,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

这种情况,现在可以在任何一个异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审验,非常方便。


我们知道了什么情况下需要参加审验,那么审验的内容是什么呢?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2、身体条件情况;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非常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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